莱山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公布
2012-05-02 15:27:00
空港新闻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等有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规定,烟台莱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为跑道两侧各6公里、两端各15公里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东至埠岚社区,西至东孔家庄村,南至梁家夼村,北至北珠岩居委会。覆盖范围包括莱山区4个街道中的28个社区、32个行政村和烟台大学、山东工商学院所辖区域,福山区2个乡镇中的12个行政村,芝罘区1个街道中的9个社区。该范围以内的相关建筑物及塔吊、通信发射台等物体都应严格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所规定的高度进行规划建设,新增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应严格执行规划审核审批手续,具体范围为:
  ■莱山区(4个街道包括28个社区、32个行政村、两所高校)
  黄海路街道6个社区:迟家社区、清泉寨社区、埠岚社区、电业公寓社区和烟台大学、山东工商学院所辖区域。
  初家街道24个社区、行政村:河东社区、河西社区、曹家社区、午台社区、蒲昌社区、南塂社区、何家屯社区、曲家庄社区、丰田社区、曹家庄社区、松岚社区、沟北社区、凤凰社区、绿色家园社区、初家村、宋家庄村、祁家屯村、杜家村、东马家都村、西马家都村、解家庄村、界牌村、陈家村、远陵夼村。
  莱山街道31个行政村:河北村、西村、南村、东沟村、东庄村、明泉村、官庄村、千金店村、千金村、解格庄村、友谊村、解村、陈村、姜家台村、朱塂堡村、山南周村、马村、金村、刘村、曲村、安吉村、车家疃村、郝家庄村、贾家疃村、石家疃村、董家庄村、南陈家疃村、刘家庄村、北陈家疃村、黄家疃村、两甲埠村。
  院格庄街道1个行政村:沐浴村。
  ■福山区(2个乡镇包括12个行政村)
  回里镇9个行政村:东回里村、西回里村、东黄山村、西黄山村、张格堡村、刘家庄村、东道平村、西道平村、东孔家庄村。
    门楼镇3个行政村:绍瑞口村、西陌堂村、东陌堂村。
  ■芝罘区(1个街道包括9个社区)
  黄务街道9个社区:东林居委会、西林居委会、姜家疃居委会、杜家疃居委会、上车门居委会、南车门居委会、东珠岩居委会、西珠岩居委会、北珠岩居委会。
    二、在莱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禁止规定
国务院第553号令《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6.2.1条规定:机场附近的非航空地面灯(从跑道入口或从跑道末端延伸到至少4500米范围内,跑道中线延长线两侧各750米宽的地区内),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妨碍或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的,应予以熄灭、遮蔽或改装。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6.2.3条规定:进近灯光带保护区由灯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在其距跑道入口960米及两侧距跑道中线延长线各60米范围内,除由于导航需要无法他移的设备和装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其上的物体。这些设备和装置应为易式的,其突出于该平面这上的高度应不大于其至跑道入口距离的0.5%并应作为障碍物加以照明和标志。此外,在距跑道入口1350米及两侧距跑道中线延长线各6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的视线的物体。
    三、在莱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审批规定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以内的相关建筑物及塔吊、通信发射台等物体都应严格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所规定的高度进行规划建设,新增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应严格执行规划审核审批手续。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条规定: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五十二条规定,有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活动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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