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国际机场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强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若干 规定》意见的通知
2021-04-19 10:49:09
最新公告
  为加强烟台国际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烟台国际机场制定了《关于强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若干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4月28日前反馈烟台国际机场。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tajb904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信函寄至: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空港二路8号,烟台国际机场安全质量监查部(邮编:264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关于强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台国际机场(下称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所在地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涉及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所辖区域内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活动的查处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三条机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并有权举报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隐患或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状况的核查、巡视工作,发现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行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条机场净空保护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并按规定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净空保护限高要求(建筑限高含施工高度)纳入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控制性规划。

  第六条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半径55公里范围内的新增建设项目,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按《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净空审核手续,并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于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未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关审核、查处机制。

  第八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对辖区无人机、风筝、氢气球等升空物体及反光膜、果袋等漂浮物实施严格管控。

  第九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家鸽等鸟类;

  (三)升放无人机、探空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

  (四)燃放升空烟花爆竹、焰火及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

  (五)在围界外堆放生活垃圾、建筑施工垃圾或其他物体,丢弃果树反光膜、果袋等;

  (六)在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从事挖掘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七)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八)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九)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十)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

  (十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三)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将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其中并按规定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十三条严禁破坏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当机场电磁环境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按规定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立即通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禁止在民航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六)其他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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