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须知
 


  出境旅客检验检疫

  1、 凡申请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均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接受健康检查,领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后方能出境。

  2、 前往传染病疫区者,须接受相应的预防接种,持有效的《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3、 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咨询国际旅行卫生保健知识,了解境外疫病流行情况,携带必要的预防保健药械。

  4、 旅客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如有动植物检疫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入境旅客检验检疫

  1、传染病监测

  (一)所有入境旅客均须接受红外体温检测仪监测体温。

  (二)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入境人员必须逐人如实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

  (三)来自黄热病疫区的旅客,必须向检验检疫机关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四)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或出现发热、呕吐、黄疸、腹泻、急性皮疹、淋巴腺肿等症状的入境旅客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关申明。

  2、核辐射监测

  (一)所有入境旅客均须接受核辐射监测。

  (二)携带有放射性物质、近期接受过放射性诊断或治疗的旅客,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3、携带特殊物品卫生检疫

  (一)旅客携带的生物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人类血液及其制品在入境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取得检验检疫核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后方可入境,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予以截留。

  (二)旅客携带的供人体移植的组织、器官、血液等特殊物品,未及时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的,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放行后,携带人应于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三)旅客携带自用的,用于疾病治疗、预防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一个疗程用量的医生处方。

  4、携带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

  (一)旅客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对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属于“禁止进境物名录”,且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做放行处理。

  对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隔离检疫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回,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

  (二)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如新鲜水果、蔬菜、肉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等,均按规定作限期退回或没收销毁处理。并出具“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限期退回的携带物,携带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逾期不领的则作自动放弃。

  (三)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规定以外的允许进境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必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向农业或林业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入境时,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将截留检疫物,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好检疫审批手续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入境旅客携带作为伴侣用途的犬、猫时,凭本人护照每人仅限一只,并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和狂犬疫苗注射证明。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伴侣犬、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